问题 | 海战中私有财产的待遇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Treatment of Private Property in Naval Warfare国际法研究院于1875年8月31日作出的决议。《决议》申明:在悬挂中立旗帜下航行的船舶上敌国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质则应认为已在国际法中确定了的。商船及其货物不应被捕获,除非载运战时禁制品或试图破坏有效的已宣告的封锁。如果商船直接或间接参加或意图参加敌对行动,上述原则不应适用。其后,国际法研究院对本议题于1877年9月1日又作出决议,其中申明,在悬挂中立旗帜或敌方旗帜下航行的船舶上中立或敌国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可捕获的对象是,意在供战争使用或有立即供使用的嫌疑的物品以及参加敌对行动或破坏已宣告的有效封锁的商船。有效封锁是指交战国安置足够数量的军舰以防止进入被封锁的口岸,或者军舰仅仅是暂时离开。禁止私掠制。交战方的军舰享有对商船的登临权,可以在交战国领水内亦可以在公海行使,但不得对中立的军舰或明显属于中立国的军舰行使登临权。行使登临权的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检查船舶的文件,如果没有严重理由认定该船上载有意在供战争之用的物品,即不得对该船进行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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