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法司 |
释义 | 古代三个最高的司法机关的合称,源出于《商君书》。各代组成人员略有不同:汉代,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的会审,称“三法司会议”;唐代,刑部尚书、侍郎和御史台御史中丞以及大理寺卿的会讯,谓之“三司受事”。明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清沿袭未变。但明清三法会审的参加者亦略有不同。明为刑部尚书、侍郎和左、右都御史及大理寺卿,清为刑部尚书、侍郎和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及大理寺卿。三法司的共同任务,是在皇帝的直接命令下,对大案、要案、冤案、疑案以及岐案进行最终的审判。三法司的会审,旨在审明、参核平允而定之为一,是古代司法制度上的一个进步。明中叶宦官专权时,这一制度曾一度被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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