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有权利和后来权利 |
释义 | 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J·马里旦人权学说中的一组对应范畴。原有权利指来自然法的权利及早先形成的权利,如财产权、契约自由权等。后来权利指原有权利之后形成的权利,如选择工作、组织工会、要求增加工资和社会福利等权利。这两类权利是相互矛盾的,但却可以调和。马里旦解释说,只要排除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偏见,这种调和便不难办到。他说1948年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就是新的权利调和的典型。实际上,马里旦宣扬的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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