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界地 |
释义 | 指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以居住和经商为名在他国某些口岸或城市“租用”的一定区域,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采取威胁和欺诈手段,与清政府的地方当局或者清政府鉴订了10余项协定和条约,在我国的一些重要港口和城市划定一些区域,供其侨民建房、筑路、修桥、居住或经商,并在这些区域内设立警察、卫生和管理筑路、建筑、税收等机构,实行管辖甚至行使一定的司法权。这些租界的实质是帝国主义在华攫取的一种特权,是对我国主权的侵犯。在旧中国,租界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一个外国单独管理的,如天津的“日租界”、汉口的“法租界”等;一种是由几个外国共同管理的,如上海、厦门鼓浪屿的“公共租界”“在上海和鼓浪屿的租界中,帝国主义通过会审公廨还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以外的对中国人的一定司法管辖权。自1845年英国通过与清朝上海道台订立所谓《上海租地章程》,首先在我国上海建立了租界后,美、法、俄、日、德、意和奥地利等国也先后强行划地建立租界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外国在华租借地遍及上海、天津、广州、福州、汉口、厦门、岳州、沙市、苏州、杭州、九江和鼓浪屿等重要通商口岸达数十处。中国人民为了收回租界地不断进行斗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首先收回德、奥租界,1927年收回了汉口和九江的英租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结束后,美、比、英、法、意、日先后被迫宣布交还租界,并在条约形式上废除了帝国主义的这种特权。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