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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1965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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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1965年宪法

1965年8月21日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通过,共9章121条。1975年3月18日通过了部分修正案,把国名“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改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直至1989年12月22日推翻齐奥塞斯库政权为止)。主要内容:国家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建成,劳动人民自主地掌握全部国家机器,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所有制;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政治领导力量;国家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主义团结阵线(1980年改为社会主义民主团结阵线);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和示威的自由,但不得用于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劳动人民利益敌对的目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大国民议会,其常设机关是国务委员会;总统兼任国务委员会主席,总统是国家元首;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中央政府,由总理、第一副总理、部长和各部国务秘书组成;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是地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等。1989年12月齐奥塞斯库政权被推翻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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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