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诉讼 |
释义 | 地方公共团体的居民,为了防止和纠正地方公共团体的执行机关或其职员财政上的违法行为或懈怠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它是民众诉讼的典型形式。在与自己没有任何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地方财政的公正,保护地方公共团体全体居民的利益,地方公共团体的任何居民都可以以选举人的资格提起居民诉讼。从与起诉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上看,居民诉讼又是典型的客观诉讼。法人、非法人团体、财团能否提起居民诉讼,目前还存在着争议。提起居民诉讼,一般应遵照监查请求前置的原则,先向行政机关内的监查机关— —监查委员提出监查请求,监查委员会应在居民请求的60日以内进行监查或劝告。当监查委员在60日内没有进行监查或劝告,或对监查、劝告不服,或受到监查、劝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职员对劝告不服,或在规定的期间内受到劝告的机关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时,就可以提起居民诉讼。诉讼主要针对下列行为提出: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及其职员的公益金支出行为,财产的取得、管理、处分行为,契约的缔结、履行行为,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负担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只要认为上述行为违法,就可以提起居民诉讼。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请求禁止行政行为的一部或全部,请求撤销或确认行政处分无效,确认不作为或懈怠行为违法,确认与对方的法律关系不存在,要求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居民诉讼由该公共团体办公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诉讼程序运用民众诉讼的规定。代理的居民诉讼在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情况下,由地方公共团体支付和居民方辩护律师报酬额相当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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