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妇女国籍公约Convention on the Nationality of Married women1957年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规定:“每缔约国同意其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或解除婚姻以及丈夫在婚姻存读中的变更国籍,都不应当自动地影响妻子的国籍”;并同意“其本国人自愿取得他国国籍或脱离其本国国籍时,不妨碍其妻保留该缔约国国籍”。但外籍妻子“可以经过请求,通过特别优惠的入籍程序而取得丈夫的国籍;对于这种国籍的给予,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的利益或公共政策而加以限制”。此外,《公约》还有若干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