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区区外汇兑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金融法规。1949年3月14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凡华北区与解放区外,国内其他地区之汇兑称为“区外汇兑”。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以中国银行为对外汇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得在平津指定若干家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在区外有分支机构经营汇兑,向著信誉之商业银行,在中国银行管理下,经营区外汇兑业务。负责办理私人汇款及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款。区外汇兑之汇价,由中国人民银行牌告。指定银行得于汇价比价外,酌收汇费。但进口商向区外汇款定货者,须持有对外贸易管理局进口许可证及订货证明文件,始得申请,并须具保在规定期限内,将所购物资运到区内。指定银行应于每日营业时间终了时,将当日汇出入款填报中国人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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