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43年夏,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它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国家法”部分内容详细评注的手稿。这份手稿的现在这个标题系后人所加。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标志着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法律观即将最后形成。第一,马克思批判黑格尔颠倒国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唯心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第一次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而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所区分的两个理想性环节。马克思批驳说,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因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所以也是国家得以形成的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同样,就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言,黑格尔十分赞赏孟德斯鸠关于民法也是依存于一定国家性质的思想,并把这种“依存”思辨化为“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是外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是内在目的。实际上,法对国家的依存只是一种外在形式,而不是内在本质。法的本质或“内在目的”的决定因素,不是国家而是市民社会。第二,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产物,私有财产是现存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马克思运用市民社会是国家法的基础的思想,批判黑格尔把国家作为财产长子继承制的始因的说法。马克思认为,长子继承制倒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这就是说,长子继承制的根据并不在政治国家,而是在于土地占有关系。黑格尔把长子继承制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是倒因为果、倒果为因的说法。正是从长子继承制同国家制度关系的角度,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使国家政治制度有保障。第三,阐述民主制和国家制度、法律的关系,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人民主权思想。黑格尔颠倒国家和社会的真实关系,这就决定了他对历史发展的看法必然也是唯心主义的。他认为,各种国家形式都不过是国家理念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体现,历史上存在过的国家形式、包括民主制都是不好的,只有君主立宪制才是合乎理性的,力图维护君主主权。马克思认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有和自身对立的存在,“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而人民主权的实现有赖于民主制的实现。民主和君主制的区别: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人民主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人民有权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如果问题提得正确,那它就只能是这样: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可以说已经超出了民主主义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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