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矿权和采矿权被侵犯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实行登记和颁发许可证的办法。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取得的探矿权和开采权不受侵犯,并且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当事人认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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