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措施enforcement measure又称“强制执行行动”。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中,为着该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形式的强制方法最显著的例子是联合国系统内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6条规定,对于屡次违反《宪章》原则的联合国会员国,得将其从联合国组织中除名,就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更明显的是《宪章》第41条规定,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安理会得决定所应采取的武力以外的办法。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的断绝。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有以下主要特征:(1)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办法的责任不属于有关国际组织的个别会员国,而属于该组织的主要机关,例如,联合国的安全理事会;(2)有强制执行责任的机关不受任何硬性定义性概念的拘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3)强制执行措施不一定要以有关国家事先违反其不诉诸战争或武力或不以战争或武力相威胁的义务为条件;(4)有强制执行责任的机关作出的决定,对该国际组织所有会员国都有拘束力。强制执行措施既包括非武力性质的措施,也包括武力性质的措施,例如采取必要的陆、海、空军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