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司法会议。于1950年7月26 日 至8月11日在北京举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法制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规定,统一对人民司法工作方针、政策、任务的认识,建立人民司法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会议听取了工作报告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与会人员划清了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认识作为人民民主专政锐利武器的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当前的任务主要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制裁犯罪分子,其次是调整人民内部纠纷;并且端正了刑、民事政策观点。会议提出了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组织机构的具体要求;确定了便利人民而又能保护人民诉讼权利的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主要是基本的三级两审制度、上诉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制度、调解制度。这次会议从思想观点、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和审判制度四个方面初步确立了人民司法制度的轮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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