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何解释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处理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处理的情形是可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流程,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 4.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