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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越权之诉的起诉资格
释义

越权之诉的起诉资格

指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于越权之诉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诉讼性质,所以法律对于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比民事诉讼宽大。当事人提起越权之诉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具备作为当事人的能力;二是具备能够要求撤销行政决定的合法利益。就当事人的能力而言,越权之诉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规则。但行政法院对于当事人能力的解释比较宽大。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提起越权之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则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诉讼行为.法人解散后在提起越权之诉期问继续存在,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可以委托代表进行诉讼。就当事人必须具备能够要求撤销行政决定的合法利益这个条件而言,凡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由于违法的行政决定而直接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和团体,都有起诉资格。所谓个人利益,不以行政决定的直接相对人的利益为限,第三人如因违法的行政决定而使个人的合法利益直接受到侵害时,也可提起越权之诉。集体利益是指一个团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言。所有的团体,例如工会、社团等,对于直接影响它们整体利益的违法行政决定,例如禁止该团体的正当活动的命令或解散该团体的命令,都有资格提起越权之诉。对于只影响团体中一部分成员或个别成员利益的行政决定,团体无权提起越权之诉,但可以作为诉讼参加人参加团体成员所进行的诉讼。对于影响个别成员的利益同时也影响集体利益的,维护这种利益的团体有资格提起越权之诉。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以外,其他具有普遍性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决定侵害时,和该利益直接有关的人可以提起越权之诉。一个行政机关在其利益受到其它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侵害,而其本身不能撤销或改变这个决定时,可以提起越权之诉,请求行政法院撤销这个违法的决定。但下级机关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要求撤销上级机关的决定。然而地方团体对于国家行使行政监督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因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和同一行政主体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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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