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 |
释义 | 费用的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适当确定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1986年11月10日劳动人事部颁发了该规定:(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行招收职工,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当地无法解决的,经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商得有关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经考核决定录用的在职人员,原单位应允许流动。中方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规定条件,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必须调动的,应征得董事会同意。对经试用或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因企业条件变化而富余的人员,可以辞退;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2)关于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职工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加以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企业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企业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房、购置职工住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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