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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目的论法学
释义

目的论法学

又称目的法学。由于德国19世纪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法学中特别强调法律的目的,视法律的目的为全部法学的核心而得名。耶林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学的创造者,任何一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国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有意识制定的。因此他批判历史法学派所说法是由民族传统、历史因素自发产生的观点。耶林受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认为人类行为受目的支配,法律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法律的目的是法律的根本标志。耶林说的目的就是利益。但与边沁只强调个人利益不同,他还强调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的平衡。因而人的行为只有以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为动力才能成为社会存在的基础。为实现社会目的,社会就必须采取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两种手段:前者指奖励(主要通过商业)和强制(主要通过国家和法);后者指责任感和爱(主要通过道德等),来促使社会目的的实现。基于此,耶林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看,法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由于目的论法学与功利主义法学有如此联系,所以又称其为新功利主义法学;又因其强调社会学利益的重要性,也被认为是社会法学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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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