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德的法律强制论 |
释义 | 英国D.德富林(Devlin)提出的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的理论。道德判断是一种关于善恶的判断,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社会公共道德是维系社会存在的一个重要纽带。社会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当社会或公共的道德判断对某种行为持特别否定态度时,就有理由实施国家和法的干涉。不道德行为就是理智正常和有正义感的人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强制实施道德时应当遵循4项原则:(1)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2)容忍限度的变动性。(3)尽可能充分地尊重私人秘密。(4)法律涉及最低限度的而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标准。这些原则划定了法律应当干预道德、强制实施社会道德的界限。但这4项原则又不是极严格的、没有松动余地的规则,而只是一种应当考虑的因素。总的指导思想是,法律为了保护社会而存在。它不仅保护个人免受侵害、冒犯和剥削,而且要保护制度和政治、伦理等观念的共同性。社会既不能忽视个人的道德,也不能使其成员对社会不忠诚。社会在这两个基础上才能得到繁荣。德富林的这一观点,实际上是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调和。因而,它必然遭到这两者的反对。H.L.A.哈特和R.德沃金等人把德富林的观点概括为“法律道德主义”,并对其进行尖刻的批评。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