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 |
释义 | 马克思出身于进步的律师家庭。本人先后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的法律系攻读法学,毕业时在哥廷根大学通过博士论文答辩。马克思在法学方面造诣颇深,后来又同恩格斯一起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创立崭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以后的长时期里,马克思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对于无产阶级革命和法制的关系,包括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法制的认识与态度、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有深刻的体验和思考,并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这些成果大多溶于他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著作中。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两个阶段。(1)新理性批判主义的法律思想(1835—1844),是其法律思想的早期阶段。此间,马克思曾接受康德和黑格尔的影响,而形成独特的自然法、理性法、自由法的观点。它与以前的理性主义或批判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区别,在于具有最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性质、对劳动人民的高度同情、较多的历史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成份。这决定了它必然要向更高、更新阶段发展。本期的代表著作有1837年11月10日致父亲的信,《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论离婚法草案》、《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的主要论点是:倡导人民主权;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利益总是占法的上风;为穷人争取权利;市民社会决定法。在部门法方面,如刑法、婚姻法、诉讼法等方面,也有许多新见解。(2)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自1844年初于《德法年鉴》工作时起始),属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成熟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诞生地,是1846年夏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完成的巨著《德意志意识形态》;而它的公开宣告,是《共产党宣言》。其他的代表著作还有《1848—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特别是在《资本论》的创作过程中,阐发了极为丰富的有关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一系列的基本原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中的主要论点是:(1)法的本体论。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其内容由经济基础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无论是政治立法或市民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法的本质论。法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该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3)法的职能论。法既执行政治职能,即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又执行社会职能(公共职能),即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4)法的历史规律论。法和国家一样,仅仅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私法和私有制是在原始社会解体时同时产生的。作为捍卫私有制的外部条件的公法,也是如此。在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尤其商品交换关系中形成的权利,首先表现为习惯,继而上升为习惯法或制定法。将来,随着私有制、阶级的消亡,法也要与国家同步地消亡。(5)法的关系论。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由经济关系所决定。在法的关系中,要求坚持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人权论。人权是历史、尤其生产方式的历史的产物。资产阶级的人权就是资本的特权。无产阶级要把人权与人类的解放联系起来。他们在斗争过程中也求助于人权,主张一个人的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与公民权。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实现人的普遍权利。(7)部门法论,在宪法问题上,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形式中的议行合一原则;在民法问题上,揭示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在刑法问题上,阐明犯罪的概念、犯罪的阶级本质及其社会根源,还专门论述死刑问题;在继承法问题上,主张限制继承权、特别是遗嘱继承权,坚持尊老爱幼和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团结的精神。(8)对资产阶级法津和法律学说的批判。如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议会制,多党制,宪法和法制,自由、平等、博爱,国家迷信,法律至上论和法律虚无主义,公法、私法的分类论的批判,以及对各种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流派、学说和观点的批判。这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一个侧面。(9)法学方法论。除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方法外,还提出更为具体的方法。如,历史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一致的方法,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质的分析和量的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等等。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对于无产阶级革命,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对于人类的法文化,都作出巨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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