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之诉 |
释义 | 存在法律认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旧中国婚姻案件的一种,属确认之诉,规定于婚姻事件的诉讼程序中。婚姻无效的原因,指欠缺法律明文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须有婚姻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结婚,婚姻绝对无效。(2)须有婚姻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的婚姻意思表示,其婚姻无效;这种意思表示一般须由本人所为,不得代理,不得附有解除条件或终结期限,不得有心中保留,不得虚伪婚姻。(3)不得违反近亲结婚的限制。存在法律上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为当然无效婚姻,但也不妨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此类诉讼专属夫或妻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诉讼原因或事实发生于夫或妻的居所地,或住所地法院不便管辖,应由居所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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