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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序
释义

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序

苏联《民事诉讼纲要》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对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法院工作的顺序均作了严格的规定。《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第二编分3部分作了规定共23章。第一部分是诉讼程序,包括:管辖、起诉、诉讼保全、民事案件审理的准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案件程序的中止、案件程序的终止、决定不予审理、法院的裁定、笔录。第二部分是关于行政法关系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一般规定,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申诉案件,对向公民迫索国家和地方税收、税捐、强制定额保险金和公益捐款的拖欠案件。第三部分是特别程序,包括一般规定,法律事实的认定,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行为能力受限制或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对户籍登记错误的认定。对公证行为或拒绝实施公证行为的申诉,丢失不记名凭证的复权(公示催告程序)。依普遍程序进行的法庭审理由5个部分组成:(1)准备阶段;(2)实体审理案件;(3)法庭辩论;(4)如果检察长参加诉讼,应让他提出意见;(5)作出决定和宣布判决。法院在审判庭上审理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中,由人民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在其他法院的审判庭上,由院长、副院长或法院其他成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在主持审判庭的全部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在审理案件时违反程序的人。审判长可以代表法院提出警告。如果案件参加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每次违反程序,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定令其离开审判庭。对于违反程序的旁听公民。审判长可决定令其离开审判庭。法院也有权对其处以10卢布以下的罚金。如果检察长和律师不服从审判长的命令,也可以对他们提出警告。法院应将此事通知上级检察长或律师协会主席团。诉讼参与人对审判长的行为提出异议的应记入审判庭的笔录。在审判庭开始审理以前,人民审判员应当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件材料和有关的法律规范。根据宪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审理案件一般须开庭以言词的方式当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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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