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释义 | 精神伤害与赔偿问题是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涉及到精神伤害方面的问题也逐年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伤害结果的诊断定性和伤害行为轻重程度定量鉴,精神伤害与赔偿问题是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涉及到精神伤害方面的问题也逐年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伤害结果的诊断定性,和伤害行为轻重程度定量鉴定较为复杂和困难,特别是精神伤害问题,也是当前法学界、司法、精神病学界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下个人粗浅看法。 1精神伤害的概念和根据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定的人身权利,精神健康是人身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这也是刑法中伤害罪所包含的内容。刑法学研究的“精神伤害(mentalinjury)”不同于民法学所称的“精神损害(mentaldamage)”。精神损害有时有明显的表现,如在受到诽谤、侮辱后受害人因受刺激当场晕厥、旧病复发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外在反应并不明显,而内心痛苦并不一定轻微。由于受害人情况不同,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不同,在同样条件下,不同的人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因此,衡量精神损害程度,既要观察受害人的具体反应,又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况。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不一定达到精神障碍。而精神伤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碍,影响社会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其精神症状表现符合精神医学有关精神疾病的分类诊断规律和标准。对精神伤害行为结果的定性和定量,应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精神伤害在大陆法国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被认为是“重伤害”。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伤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论上是持肯定态度的。有关精神伤害的理论研究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目前尚属空白。 来信中提到由于A的行为不当,使B受到精神创伤,以后发生了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表明A的行为已造成B精神活动障碍,影响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工作和学习,构成了精神伤害。 2精神伤害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实施精神伤害的行为主体与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主体一样,都是自然人,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可将精神伤害行为分为故意精神伤害行为与过失精神伤害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方式,分为直接精神伤害和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以威胁、恐吓、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为直接精神伤害。若行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躯体伤害,并伴发或者继发精神障碍,为间接精神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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