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和分居的裁判管辖权抵触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Conflict of Jurisdictions in Divorce and Judicial Separation国际法研究院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43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其内容是:国际法研究院建议:(1)离婚请求可以:(甲)向夫妇中一方的本国的法院提起;(乙)向夫妇中一方的惯常居所地国的法院提起。这里所说的惯常居所,是指在向法院起诉之前该居所至少已满三年。(2)离婚是否准许应依离婚请求地国法律决定,但夫妇本国法反对离婚制度时除外。如果夫妇两人的国籍不同:(甲)夫妇中一方是该法院地国的国民且法院地法许可离婚,该法院可以宣告离婚;(乙)夫妇两人都不是法院地国的国民,且原告的本国法不许可离婚,该法院就不得宣告离婚。(3)离婚的原由依法院地法决定。(4)依照上述规定宣告的离婚,应得到普遍承认,除非被告证明在适当时间内不知道对其提起的诉讼。(5)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司法部门宣告的离婚。它们在同样条件下也同样适用于分居或其他相等的制度。(6)被强迫放弃国籍或原来住所的人,可以向他们目前居所地法院根据法院地法提起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关于承认外国判决的一般规则予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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