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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休退休人员的就地与易地安置
释义

离休退休人员的就地与易地安置

干部、工人离休、退休后在本地与跨省、地、县安排问题。如: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规定:(1)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2)退休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在大城市工作的,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易地安置有困难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对其他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3)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对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4)离休、退休人员易地安家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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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