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本证 |
释义 | “行政诉讼反证”的对称。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是根据证据与举证责任承担者的关系而划分的。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本证不仅由原告人或自诉人、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通常本证由被告提出。原告则对被告的答辩状中提出的证据,准备反证。如某治安管理部门证明某公民犯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事实,即为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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