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法院 |
释义 | 为解决宪法争议、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法院。始设于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现代主要为欧洲大陆国家所设立。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通常一国只设一所,某些联邦制国家,除联邦设宪法法院,邦或州也设有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相独立。成员资格较普通法院严格,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及替补法官均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或政治系毕业生,在进入宪法法院之前,必须从事本专业的工作10年以上。组成人数各国相差不大,最少的为5人(危地马拉),最多的为20人(奥地利)。成员产生方式不尽相同,通常由政治机构任命,即由国家元首任命或议会选举,不得兼职,而且有一定的任期,最长为12年(意大利),最短为2年(厄瓜多尔)。一般都有广泛的权力,除违宪审查权外,还拥有与此相联系的其他权力,这些权力的范围各国不同,具有代表性的有:(1)权限争议裁决权;(2)弹劾案审判权;(3)处理选举诉讼; (4)确定政党是否违宪; (5)监督选举;(6)总统的法律顾问等。审查法律、命令等是否符合宪法的方式,主要有抽象的原则审查、具体的案件审查、宪法诉愿。所作裁决具有一般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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