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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协商
释义

行政协商

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之间通过自愿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制度。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争议,主要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就权限归属发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之间就地域管辖发生的争议和行政机关之间就有关具体行政管理问题发生的争议。对于上述行政争议,争议双方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行政协商的方法解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例如,国务院1981年5月30日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政策、法律和法令的规定,用协商的方法来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反复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将各自的解决方案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应当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国务院批准。经反复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将各自的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由于行政协商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协商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无权受理此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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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