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 |
释义 |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再审的法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2)再审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原合议庭审判人员审理,以避免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以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并应送达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再审程序。(4)再审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程序,依原来的审级确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以后,应当分别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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