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交代表等级 |
释义 | classes of diplomatic agents一国驻另一国使馆馆长的级别。在早期,外交代表不分等级,到了16世纪开始有两个等级,即特命代表,即大使;和通常代表,即驻办。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决定了3级:大使、特别全权公使,和代办。1819年亚琛会议决定在第二和第三级之间加上一级,称为驻办公使,成为4级。4级馆长是在代表的性质和享有的权利上有一定的差别。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和新独立国家的日益增多,各国越来越多以大使为外交代表。1961年《维也纳的外交关系公约》将使馆馆长分为3级:(一)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二)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三)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3级使馆馆长之间除优先地位和礼仪事项外,不存在任何差别。目前,各国外交代表普遍为大使级,互派公使及代办为常驻外交代表已属罕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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