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贝宁人民共和国根本法 |
释义 | 1977年8月26日,在克雷库总统主持下,由全国革命委员会会议通过。主要内容:贝宁的发展道路是社会主义,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领导核心是贝宁人民革命党;贝宁革命分为民族解放革命、人民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三个阶段;贝宁人民共和国首先要清除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建立民主的、真正独立的、为人民服务的经济,从而逐步实现由民族解放革命到人民民主革命的过渡;全国革命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有权通过或修改根本法,监督执行根本法,根据党中央建议选举总统、颁布法律和法令,并根据总统提名任命全国执行委员会(即政府)成员;党的主席任共和国总统、全国国防委员会和全国执行委员会主席,行使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全国执行委员会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对全国革命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中央人民法院院长和中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全国革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1984年2月,全国革命代表大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了根本法修正案和关于全国革命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及人数的法案。根据这两项法案,贝宁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全国革命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的任期,均由3年改为5年;全国革命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的人数由336人减至196人。修改后的根本法加强了全国革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使之拥有立法权,并有权在党中央提议下选举省国务委员会主席(省长)和任免部长;扩大了全国执行委员会的权力,新的全国执行委员会常委会包括所有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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