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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民事诉讼程序
释义

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民事诉讼程序

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已有刑事案件同民事案件之别。《周礼·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其附于刑者,归于士”。郑玄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即讼为民事案件,狱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尚未触及刑律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地方行政长官审理;须予以刑罚制裁的刑事案件,由专门的地方司法官审理。由于史料匮乏,夏、商民事诉讼程度已不可考。西周时代,民事诉讼程序及原则主要有:奴隶主贵族为当事人时,允许派代理人出庭诉讼,本人可不到庭,即受谓“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小司寇》)以维护贵族的尊严与特权。判决之前可先进行调解,不过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均为大贵族的案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奴隶主大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和政权的稳定。调解须由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要以人身作担保,承担刑事责任。民事案件起诉皆原于当事人(原告人)的告发。官府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当事人提交书面诉状“傅别约剂”和缴纳诉讼费“束矢”(100支箭),不仅原告一方要提交诉状和束矢,被告一方也要如此。如一方不提交即认为是“自服不值”,判为败诉。束金含有诉讼保证金的作用。根据周礼所主张的“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管子·五辅》)的原则,严禁臣子告君主、儿子告父母、下级告上级、奴隶告主人、妻子告丈夫。否则,被认为“是无上下也”,(《国语·周语》)告者要受到宗法、国法的制裁,审理时,原、被告双方(或其代理人)均须到庭对质,陈述诉词,进行争论。在对质之前,双方均要“盟诅”,即起誓,并须书于策,一式两分,其中一分存于官府,审理时注意运用证据。一般民间争讼,以地方邻里为人证;有关土地疆界的诉讼,以邦国舆图为证据;有关借贷买卖讼事,以契券为准。官府在判决之前应征询大臣们的意见,然后作出判决。判决书称作“鞫”,宣读判决叫做“读鞫”。如不服判决,允许上诉。地方官吏在自己的辖区内可进行巡回审判。巡回审判的范围为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及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而主要是婚姻案件。判决生效后,官府可强制执行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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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