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词 |
释义 | 古代地方州县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语。清代刑事案件上报公文中的判决词一般称“看语”,而民事案在州县一级便可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语便习称为“判词”。判词无一定格式,通常也不须引用《律例》,只须判明该案处理结果即可。判词可长可短,有辩理明析的长篇巨制,更多的却是简短的批示。判词一般批写在呈状上或笔录上,并不单独制作,一般也不送答当事人,仅口头宣布,唐代开始,在科举考试中,常常将判词作为一项考试内容,为考试而作的是一种“拟判”,不同于地方官的“实判”。拟判常常采用四六骈体,雕琢文字,华而不实,而实判较少用骈体。又,在呈状递上之初,有时州县官也作出一些批示,称作“批语”。批语与判词的区别在于,一般说来判词是结案时所作,而批语是收案之初所作。但由于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并无法定严格规定,也常常在收案之初即以批语结案,批语与判词也就无明确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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