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浦增元 |
释义 | 1928~上海嘉定人。1951年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后留校工作。1952年院系调整至华东政法学院。1955年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进修结业,1958年随原华东政法学院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代主任、《法学》杂志编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秘书室负责人、法学研究所宪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所长助理、副所长、《政治与法律》杂志副主编、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兼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等。1987年应邀赴美国参加全球性的美国宪法200周年学术讨论会,并在美国哈佛、哥伦比亚、波士顿、华盛顿、普林斯顿、斯坦福、加利福尼亚等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后在威廉玛丽大学法学院权利法案研究所任访问学者,研究美国宪法并讲学。曾讲授中国宪法、苏联与人民民主国家宪法、资产阶级国家宪法、比较宪法等课程。1981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合著了《七个法律通俗讲话》(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宪法》(主编,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获上海市1979年—1985年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奖),参加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各地宪法制度和民商法要览》(亚洲分册主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获上海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奖)、《谈谈宪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等书的编写。主要学术观点: (1)主张必须确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全国人民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大力加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情况。(2)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问题。(3) 必须正确认识和具体分析研究社会主义民族和资产阶级民族的关系及其在宪法中的体现。因为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宪法与资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宪法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历史联系;民族的内容固然重要,形式也不能忽视。对这些问题都应全面地辩证对待,克服过去长期存在的“左”的思想影响。(4)开展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是宪法学发展的方向。借鉴和吸收外国宪法,包括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及其实施中的经验教训,提高宪法研究的水平,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科学,这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对民族和法制建设,对法学研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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