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国)Maritime Traffic SafetyLaw中国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于1983年9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共12章5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及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为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三章为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四章为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章为安全保障;第六章为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为海难救助;第八章为打捞清除;第九章为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为法律责任;第十一章为特别规定;第十二章为附则,就安全法中“沿海水域”、“船舶”等用语的含义和制定实施细则等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