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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语,也是古代处理赃物的一条原则。意为将赃物归还失主。《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盗盗人,卖所盗,以买它物,皆畀主。”《唐律疏议·名例》:“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移得它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所谓还官、主,即官物还官,私物还主。明、清律《名例律》有关“给汲赃物”的原则,与秦、唐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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