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囚禁 |
释义 | 古代把待讯待质的人犯和已经判决而待执行的罪犯关押起来进行监管的制度。被囚禁者,秦汉律规定,有罪或疑有罪者,皆应禁之。唐律规定,死刑犯在秋后行刑之前,流刑犯在配送之前,徒刑犯在发送居作场所之前,杖刑犯在立决之前皆应由各级监狱囚禁。《明律·断狱》:“男子犯徒以上,妇女犯奸及死罪,皆应收集。”清与明同,禁者皆要配戴械具,如桎梏、锁、鏁、枷、匣之类,以缚其肢体。汉以后各朝皆规定,老幼残疾等可免禁。同时,各朝多有规定,原告、证人及嫌疑犯,“不限有罪无罪,但据状应禁者”,即加以囚禁,一般不戴狱具。司法官吏对于应禁而不禁,或不应禁而禁的,负有刑事责任。《唐律疏议·断狱》:“诸囚应禁而不禁,……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若不应禁而禁,……杖六十”。明清律还规定:“凡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绞。(《明律·刑律·断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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