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害通过权 |
释义 | innocent passage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都有明文规定。按照1982年《公约》,通过是指: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2.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但包括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遇险或遭难人员、船舶或飞机所必要的停船和下锚在内。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并符合国际法规则。1982年《公约》列举了一系列属于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情况,即: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武装操练或演习;为使沿海国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搜集情报的行为;旨在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法律和规章,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进行研究或测量;旨在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以及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沿海国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1982年《公约》所列举的可涉及的方面是: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保护助航等设备和设施及电缆和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及防止违反渔业法律和规章;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防止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国际规章。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领海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以致实际上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并不应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请求或为取缔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沿海国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除非船舶本身在通过时承担义务或负有责任,或该船舶在领海内停泊或由内水驶出而通过领海。沿海国不得仅以外国船舶通过领海为由征收费用,但可为提供特殊服务而收费。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非无害通过,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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