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推事 |
释义 | (1)唐武则天载初元年(689),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简称“推事院”,以御史或司刑评事(大理评事)等酷吏充推事使,专掌推勘制狱,囚禁重犯,时人谓之“新开狱”。为特别刑事法庭兼监狱。(2)官名。宋代大理寺推丞与评事的省称。元丰官制,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断丞、评事、司直等官,分左断刑寺和右治狱寺两部。其推丞与评事专掌推鞫刑狱。后世对直接推案讯审人犯的官吏通称之为“推事”。(3)清末大理院、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通称为“推事”。据国民党政府《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皆设院长及民事、刑事庭。各庭置庭长和推事若干人。推事须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并具有一定的学历和司法实践资历者充任。按照推事的地位分为首席推事(即审判长)和陪席推事;单独一人审理简易案件的推事,称“独任推事。按照推事在审判中所起的作用,又分为受命推事(即受审判长命令实施审判事务)和受托推事(即受其他法院的嘱托实施审判事务)。旧时对审判官吏亦通称之为“推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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