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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判权
释义

法院审判权

❶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之一。审判权只能由审判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进行审判。即使某些国家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从事适用法律和保护法律的活动,有权作出一些裁决,但是终审判决只能由法院作出。唯此才能保证在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下,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明确分工,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前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审判权由苏联各级法院和苏联特别法院行使。1972年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审判由朝鲜各级法院和特别法院进行。罗马尼亚宪法规定,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司法职能由常规法院以及由自治法院行使,同时规定违宪案件由宪法法院审理。在中国,宪法确认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关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特点的概括。相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和立法机关立法权而言,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同行政权和立法权相比,行使过程具有被动的特点。法院必须有受害人的告诉,才能受理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告不理”被动执法是法院审判权行使的重要特点。其次法院行使审判权是适用法律或以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为根据作出判决,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实施。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享有一定自由越量权相区别。最后,法院行使审判权可以干预和影响立法。对当事人或法人来讲是以公断人身份出现,审理中允许辩论,判决后可依法上诉,上下级法院审级权限及一套完备的诉讼程序,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有很大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机关分工,及职能行使,使法院审判权具有很多特点,但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也是为巩固资产阶级政权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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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