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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牙买加宪法
释义

牙买加宪法

牙买加现行宪法。1962年7月23日英国枢密院颁布,同年8月6日牙买加宣告独立时生效。全文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独立前的法律在宪法实施后的效力和独立前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宪法实施后继续执行职务共22条;第二部分为宪法正文,分解释、国籍、基本权利和自由、总督、议会、行政权、司法权、财政、一般条款、宪法的修改共10章138条。主要内容: (1) 牙买加是英联邦内的君主立宪政体国家。英国女王是国家元首,任命总督为其代表。行政权属于总督。总督有权任命参议员、枢密院成员、内阁成员、众议院反对党领袖、最高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根据总理提请解散议会等。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11名以上部长和1名秘书长等组成,行使实际行政权,集体对议会负责;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推荐任命部长(从参、众两院议员中推荐;参议员任部长人数为2至4人)。枢密院由总督与总理协商后任命的6名成员组成,总督主持,为总督的咨询、顾问机关。(2) 议会行使立法权,实行参、众两院制,任期5年。参议员共21人,由总督任命产生(总理提名13人,反对党领袖提名8人);众议员人数依法律确定(1989年大选产生众议员60名),由普选产生。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提出、通过法案(财政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监督政府工作(向内阁提出质询;众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总理须辞职或提请总督解散众议院)等。议会选举成立常务委员会,在内阁指导下处理立法事务。(3)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高级陪审法官和15名陪审法官组成;院长(首席法官)由总督根据总理与反对党领袖磋商提名任命,陪审法官由总督根据院长主持的司法事务委员会提名任命。上诉法院由院长、6名上诉法官组成;成员任命方式同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受理最高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不服裁判可再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司法沿用英国习惯法和诉讼程序。(4)全体公民不分种族、出身、政治主张、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居住迁徙、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家庭生活、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5)正文第49条把宪法条文分为3类,每类修改程序有异;但一般都须两院议员以2/3多数通过,参议院不通过时交公民投票公决以全体选民3/5或2/3多数赞成始为通过,由总督批准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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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