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由战士 |
释义 | freedom fighter对殖民主义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进行斗争的战斗人员。民族解放斗争曾被认为是属于殖民地本国或宗主国国内管辖的国内冲突,被俘的自由战士被当作判逆,按殖民地本国或宗主国国内法的罪犯加以处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承认殖民地国家人民的民族自决权,谴责对民族自决权的压制行为,肯定殖民地人民为民族自决和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的合法性,并将此类武装斗争视为国际性冲突。联合国大会曾多次呼吁殖民主义国家和那些占领着外国领土的国家以及各种族主义政权保证对争取自由和自决战士实行1949年《关于占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1973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3103号决议宣布了关于与殖民主义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进行斗争的战斗人员的法律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规定:(1)在殖民地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的政权下的人民为行使他们自决和独立权利而进行的斗争是合法的、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各项原则的。(2)任何压制反抗殖民地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的斗争的企图都和《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不能相容,并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3)凡是涉及各民族反抗殖民地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斗争的武装冲突应视为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称的国际武装冲突,同时1949年《日内瓦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文件适用于战斗人员的法律地位,对于与殖民地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进行武装斗争的人士也同样适用。(4)对殖民地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进行斗争的战斗人员一旦被俘应给予战俘的地位,他们应受符合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的待遇。(5)殖民地政权和种族主义政权用雇佣军镇压为摆脱殖民地主义和外国统治枷锁而斗争的民族解放运动应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因此雇佣军应作为罪犯惩处。(6)侵犯对殖民地统治和外国统治以及种族主义政权进行斗争的战斗人员在武装冲突中的法律地位,应按照国际法的规范负全部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