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领子女之诉 |
释义 |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要求法院承认其为该子女的生父母,并领回子女的诉讼。亲子关系事件的一种。认领子女之诉,与生父母依法起诉,确认自己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确认子女之诉不同,前者为给付之诉,后者为确认之诉。认领子女的诉讼,一般专属被认领子女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认领的原因事实发生在子女的居所地,或者住所地不便行使管辖权,则由居所地法院管辖。世界各国对于认领子女之诉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自愿认领。生父自动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但须经非婚生子女生母本人同意;(2)强制认领。生父(母)拒绝认领时,只要生母(父)或他人提出证据,足以证明非婚生子女同生父(母)有血缘关系,法院决定由生父(母)认领。有的国家不承认认领子女之诉,或者虽然承认,但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不得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我国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经过认领的子女,生父(母)均应承担抚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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