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拉斯加州宪法 |
释义 | 1955-1956年制定。1956年4月公民表决通过后生效。主要内容:众议院由40名议员组成,任期2年,参议院由2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两院均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年开会一次,会期无限制。州长是行政首脑。州长及州秘书长由直接选举产生,州长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州长职位出缺由秘书长接任。州政府设行政管理、司法、财政、教育、卫生与福利、劳工、商务、军事、自然资源、渔业及野生动物、公安、公共工程等12部。部长由州长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州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治安法庭组成。公民有创制、复决、罢免权。宪法修正案由议会两院以多数同意提出,公民投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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