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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退休待遇
释义

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退休待遇

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依照劳动法规定所享受的退休待遇。根据1983年1月1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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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