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依照劳动法规定所享受的退休待遇。根据1983年1月15日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