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强规则 |
释义 | 适用于口供的一项证据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基于自由心证原则,只是对证据的可采性作某些限制,对证据的证明力,则不作过多的限制,而是由法官根据经验和理性进行判断。但也存在某些例外。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限制口供的证明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根据。即对口供适用“补强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补强规则适用较为广泛,不仅适用于某些口供,而且适用于某些证言。对证言的补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证明力薄弱的主证据予以补强,如未宣誓的儿童的证言,共犯的证言以及性犯罪中女性被害人的证言;二是担保重大犯罪如叛逆罪,或特殊犯罪如伪证罪的主证据的证明力。但对被告人的供述,由于重视诉讼当事人的意愿自决权利,对于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自愿作出有罪供述的,法官可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不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只有对审判庭外的自白,鉴于对被告人身心进行强制的可能性大,其可信性较低,因而须有补强证据担保其真实性。日本等国的补强规则,是适用于口供的证据规则。补强规则作为自由心证原则的例外,其成立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有利于防止偏重口供的倾向。由于真实的口供具有极强的证据价值,如果允许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势必使侦查、审判人员过分依赖口供,甚至不惜以非法手段取得口供,以至侵犯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二是担保口供的真实性,可以避免因虚假供述导致误判。由于种种原因,口供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即使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可能不真实。为了防止因采用虚假口供导致错误判决,有必要确立补强规则。关于补强证据的要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是较高的要求;另一种是要求达到与供述一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这是最低要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的口供能否互为补强证据,是补强规则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问题。对此,各国有不同的实践和学说。在英美,一般要求对共犯的口供予以补强证明。但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共犯不论是否同案审理,他犯的自白不属于 “本人的自白”,对其“本人的自白”不再需要补强证据。这是将共犯口供区别于“本人自白”,对其不适用于补强规则的主张。我国法学界关于共犯口供定案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在供述一致的情况下,可据以定案。(2)否定说。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同样具有真实性和虚伪性并存的特点,应当适用证据补强规则。(3)区别说。认为同案处理的共犯的供述应均作为“被告人供述”,适用补强规则。但不同案处理的共犯,可以互作证人,不适用补强规则。(4)折衷说。认为共同被告人供述一致,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些条件是:各共犯口供细节基本一致;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取得其他证据;共同被告人之间无串供可能;排除了以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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