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辨认 |
释义 | 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与犯罪有关的人进行识别、指认的诉讼活动。根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人身辨认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各自管辖的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经办案人员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在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5)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6)辨认的经过和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7)人民检察院主持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在审判阶段,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对有关的人进行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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