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法又称“自实法”,北宋熙宁七年(1074)神宗变法期间,诏令参知政事吕惠卿制定的一项重要法令。用以解决五等人户报产不实,免役出钱不均的弊病。南宋宝佑二年(1254)理宗执政期间对原法令的内容做了修定补充,更名为“自实法”。按吕惠卿制定的手实法,一至五等丁户须在产簿上如实申报每年农业生产实况,然后参照官府所定的免役出钱的中价折算出自家须缴纳的银两数,凡不出租田地生利者以五折一计算,并依官府规定的格式写状申报,所在县衙依据上报的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的总额,计算分摊各户应纳役钱数额,公之于众,两月之间没人提出异议,即按数额规定执行。若隐寄财产不如实缴纳免役钱者,法律允许知情者举告,并以隐寄财产的三分之一奖赏告者。因守旧势力的激烈反对,手实法行之不久便被废除。理宗年间将一应民户全部编定保甲,令自报实占田地亩数和产量,计算出应缴纳的免役钱数,并在同一保甲民户之间设立相互监察举告制度,防止营私舞弊。理宗更名“自实法”后,相继在两浙、江东、江西、湖南各州军试行。行用仅一年,又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