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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社会荣誉法院
释义

德国社会荣誉法院

受理审判企业成员违反社会荣誉的犯罪事件的专门法院。目的在于维持劳动和平,预防劳动争议,加强劳动管理,灌输国社主义。1934年颁布的《国民劳动秩序法》第36条规定违反社会荣誉的犯罪情节有:(1)企业的所有主、企业的领导者或负有管理地位的人员滥用其在企业内的权力恶意剥削其随从者的劳力或伤害其荣誉心;(2)随从者恶意地鼓励其他随从者以危害企业内的产业和平,尤其互信委员会故意的非法干涉企业行动或不断的恶意破坏经营协同体的团结精神;(3)经营协同体的成员屡次向劳动专员作轻率的不公平的申请,或违反劳动专员的书面训令时;(4)互信委员会委员未得主管人员许可擅自泄露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得到有关信任方面的消息及业务上或技术上的秘密时。社会荣誉法院两级。第一级为社会荣誉裁判所,设置于劳动专员的管辖区域内,每区设立一所。第二级为联邦荣誉法院,为社会荣誉法院的最高级,全国只有一所,设于柏林。凡企业中的领导人、职员及随从者有违反社会荣誉的事件发生时,原告可收集证据以书面通知所辖劳动专员。劳动专员接到通知或知悉有重大的违反社会荣誉事件发生时,即开始调查,并决定应否向社会荣誉裁判所起诉。如决定起诉时,须将调查结果草成报告,连同起诉书送至裁判所(第43条)。社会荣誉法院裁判所所长于必要时得传讯关系人作进一步调查。裁判所长认为申请不当时,得拒绝之。但劳动专员接到拒绝决定到达后一周内要求裁判所审判。如裁判所所长认为劳动专员的申请为正当时,即可作出处罚。处罚种类有:警告、申斥或惩戒、罚金、取消企业领导者或信任委员会的资格、停职等。裁判所决定到达后一周内,被告及劳动专员均可以书面或口头反对裁判所决定。如有人反对时,裁判所应开庭审理。如裁判所对于劳动专员的申请不作肯定或否定的答复时,应指定开庭审理日期。在裁判所所长未决定前,劳动专员可撤回其申请。社会荣誉裁判所有决定是否公开审判的权利。开审时,可拒绝旁听。劳动专员可出席裁判所叙述案件。被告可请律师代理出席。如劳动专员对于判决不服时,可上诉至联邦荣誉法院。被告也有上诉权。联邦荣誉法院可重新考虑荣誉裁判所的判决,不受其拘束。劳动专员在接到裁判所的判决书后,如其处罚为罚金时,应立即执行。如其处罚为取消企业领导者或互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或停职时,劳动专员有监督执行判决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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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