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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
释义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

又称“终审程序”。最高法院审理民事第三审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对于第二审的终局判决,原则上可以上诉于管辖第三审的法院。第三审程序,因对于第二审判决上诉而开始。第三审程序虽和第二审程序统称为上诉审程序,都要审查下级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有无不当,但它只作法律审,不进行事实审。第三审上诉的提起,除必备要件与第二审上诉的规定相同外,须主张第二审判决违背法令,向原第二审法院提出载明上诉理由及必要证据的上诉状。法院首先应调查上诉是否合法,对于上诉不合法的,裁定驳回;对于上诉合法的,进行书面审理,在上诉声明范围内,调查上诉有无理由,即专据卷宗调查第二审判决有无违背法令,不经言词辩论,不受当事人所主张上诉理由的拘束,原则上也不许当事人提出新事实、新证据。通过调查,认为上诉无理由的,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认为上诉有理由的,除案件有待确定事实而废弃原判决,发回原第二审法院或发交其他同级法院辩论和裁判,除须详加指出应调查的事项外,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的事实为根据,作出废弃原判决的终审判决。第三审程序除特别规定外,准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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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