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区禁烟禁毒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1949年7月16日颁布。共11条。规定以下禁绝办法:(一)严禁种植鸦片烟苗、私存烟土及其他毒品,违者,烟苗铲除,烟毒没收,并予以处罚。(二)严禁烟毒入口,严禁制造、买卖及贩运烟毒。以前从事烟毒营业者,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并交出制造烟毒之机械用具,向政府登记具结,可从宽处理。违者经检举查获,定予严办。(三)严禁吸食及注射烟毒,染有烟毒嗜好者,须向政府登记,限期戒除。违者,除没收其烟毒及用具外,并分别予以处罚。烟毒较重之县市,得设立戒烟所,办理戒烟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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