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宪法关系法规”。1966年8月8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以“总统令”公布。分总则、创制、复决、程序和附则5章,共13条。规定“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两权,除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宪法”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国民大会”对“中央法律”有创制决,“国民大会”创制之立法原则,资请“总统”移送“立法院”。“立法院”应于同一会期内依据原则,完成立法程序。但内容繁复,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长一会期。“国民大会”创制之立法原则,经完成立法程序后,非经“国民大会”决议,“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废止。“国民大会”对“中央法律”有复决权,“国民大会”复决成立之“法律”,经公布生效后,非经“国民大会”决议,“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废止。经复决、修正或废止之“法律”,“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国民大会”代表提出之创制案、复决案,须有代表总额1/6签署,并须具提案,载明案由、理由、内容、签署人、年月日等事项。“国民大会”讨论创制案、复决案,非有代表总额1/2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代表1/2以上同意,不得决议。决议须经三读程序,但废止或否决之“法律”,得省略第三读会。经“国民大会”复决成立或废止之“法律”,应咨请“总统”于收到后10日内公布。经“国民大会”否决之创制、复决事项,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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